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一百八十六章 (第3/4页)
然后生下来怜奴,也是半奴半主,蒋家有嫡系,一旦怜奴的异母哥哥上位,他与奴仆何异? 庶出就得靠边站。 等着嫡系赏他口饭吃。 然后怜奴的爸爸还很宠Ai怜奴。 就问你,怜奴的相似度,和宝宝的相似度,是不是有点高? 1 然后怜奴还很惨很惨,被一个坏人刺瞎了眼睛? 后来还成为姜元的近身内侍,惨遭阉割? 宝宝其实是有点既视感的,就好像被刺瞎眼睛的,不是怜奴,而是她卫妤一样。 而她若是X转成怜奴,大抵也会有人,幻想把她阉割吧? 是错觉吗? 宝宝希望是错觉。 其实正常人,是不会有把别人刺瞎,这种过分畜生的想法和C作的。 反而是那些人贩子,乞丐,拍花子之流,把孩子弄到手之后,会故意弄瞎孩子的眼睛,然后让这个眼睛瞎了的孩子,去街头乞讨。 上帝视角其实是想弹出弹幕,告诉宝宝,你猜对了,你遗传了生母的超强直觉。 那个被刺瞎眼睛的怜奴,是怜奴,也是你。 1 某些人在自己的幻想世界里,nVe待的,往往不是角sE这一个个T,而是自己真实世界里,想nVe又不能nVe的人。 而旁观者若是感到物伤其类触目惊心之感,那不用怀疑,你就是他。 而姜姬的本质,不是别人,正是那些街头行乞的恶毒乞丐,拍花子之流。 把别人的孩子弄到手之后,就会刺瞎他的眼睛,然后C纵别人的孩子,在街头行乞。 所以一些恶毒的想法和C作,才会在以她为主角的世界里,闪现。 可这些话,上帝视角却不能说。 没有人会信他。 而宝宝又太小,他又不想让她接触这些太黑暗的东西。 所以,上帝视角终归没有说出来。 晋江文学城出产的很多东西,都是乍一看很合理,但深入思考一下,便知道有问题。 1 之前还有洗白人贩子的SaOC作。 nV主角和她的人贩子爸爸,还有其他被拐的小孩儿。 还有让受害人自己从一堆残缺不全的木偶里,随机cH0U取一个,然后那个木偶,就会具现化,成为受害人残缺不全的身T。 有些人啊,就是发自内心的,想要让别人变得残缺不全。 戳瞎你的眼睛。 砍掉你的四肢。 阉割你的下T。 如此残酷扭曲没有人X,却会被人因为一本,而接受,而视为一件正常的事? 然后美名其曰:现实向? 可真正的现实向,他们敢吗? 真正的现实向,就是姜姬和姜武,没有姜元给他们身份和姓氏,他们终其一生,都只是男奴nV奴。 奴隶而已。 时隔很长时间后,方蓉总算释怀了姜文焕的Si去。 姜文焕Si了,但天还没塌。 只要卫昊天陪在自己身边,她有什么可怕的? 她什么都不怕。 卫昊天就好像是平叛嫪毐之乱的那些忠于嬴政的忠诚良将。 然后她有了他,才可以除掉太后赵姬的党羽,既意图杀Si秦王嬴政的嫪毐一伙人。 而嫪毐既Si,太后赵姬,难道就不用处置了吗? 嫪毐是凭什么敢Za0F的? 2 不就是太后赵姬给了他这个贼胆? 祸乱的源头,不就是太后? 所以当方蓉在一部电视剧里,看到赵姬,不,是朱姬,在嫪毐和野种Si后,愤然以珠钗自尽时,终是释然了。 她自己Si的。 与秦王嬴政何g? 他终归没有犯下弑母大罪,被天下人唾弃。 而同样的道理,到了方蓉身上,也是成立的。 她自己Si的。 与方蓉何g? 她总归没有让她去Si,更没有犯下弑母之罪。 2 她自己给姜姬陪葬,她是自己杀Si了自己,自己害Si了自己! 自己作Si了自己。 难道方蓉还要夸她,是个疼AinV儿的好母亲吗? 啧啧,想来也不会有人觉得,赵姬疼Ai嬴政吧? 疼Ai嬴政,然后让自己的党羽,嫪毐,杀害嬴政? 这样的母Ai,正常人可消受不起。 方蓉决定放生姜文焕,就让她和姜姬前后脚离开吧! 让她们来世,可以做一对亲生的母nV。 而方蓉呢,就不掺和她们之间了。 毕竟她有那么多金手指,也不需要入轮回,超脱三界五行中,不shuangma? 2 诶,Si人自己Si,给活人腾位置,而活人,也不会感伤太久,唏嘘一段时间,也就这样了。 有人会说方蓉有点恶毒,方蓉肯定会反问她们,要是她Si了,姜文焕会这么折腾她自己吗? 会想办法,为方蓉报仇吗? 你问问你自己,是卫昊天英雄救美,救下方蓉,还是方蓉就这样悄无声息Si在小山村?哪种情况更有可能发生? 旁观者有上帝视角,知道nV主是nV主,作者不会让nV主有事的。 可nV主她知道吗? 她知道作者大大会保护她,让她不至于Si在别人手里吗? nV主不知道。 所以方蓉的反应,有点过激。 对生母的态度,也过分冷漠。 2 她的整个人的状态,也说不上黑化,而只是一种,她有今天的身份地位,不再是从前的小村姑了,那么有人再想害她,也不再是害一个村姑,而是害一个尊贵的贵妇人。 而害一个村姑,那些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! 而害一个尊贵的贵妇人,那些人还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吗? 他们必然会付出代价。 因为伤害一个村姑,和伤害一个贵妇人,后果必然不同。 而他们,也只是因此,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,如此而已。 你能说方蓉黑化吗? 她哪里黑化了? 黑化的不是她,而是那些不长眼的人。 明知道她已经是卫昊天的夫人了,他们怎么还敢招惹她?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